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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加強市場商品質量、標準化、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
發布時間:2014-08-26 閱讀:197次
為有效規范市場經營行為,保障市場商品質量,杜絕假冒偽劣商品,凈化市場環境、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,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將依法全面加強對市場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》等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現就市場商品質量、標準化、計量監督管理中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:
一、市場銷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所執行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,禁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、人身、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;禁止銷售未經質量檢驗、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應當實行安全認證而未經認證的商品;禁止銷售應當實行生產許可證而未取得許可證的商品;禁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失效、變質的商品及質量法規規定明令禁止的其他商品。
二、各類市場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,不得利用商品進行質量欺詐。銷售者銷售商品,不得摻雜、摻假;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;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。
三、商品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所售出的商品質量負責。所售出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符合法定修理、更換、退貨條件的,應當執行;給購買商品的用戶、消費者造成損失的,應當賠償損失。
四、市場銷售的商品和銷售、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要求。市場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和零售商品必須符合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》和《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》的要求,不得缺斤少量;銷售和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符合計量法律、法規的要求。任何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銷售為目的制造計量器具,或者對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計量器具業務,必須依法取得“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”或者“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”。
五、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中文標識,并符合有關法律、法規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《產品標識標注規定》和有關產品標識標注國家標準的要求。商品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與商品的實際質量、屬性和產地真實相符,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的名稱和地址;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、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、不得偽造和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,認證標志、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產品條碼等其他質量證明。銷售的商品或其說明書、包裝物上應當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、編號、名稱。
違反上述法律、法規規定的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。市場營銷者和廣大用戶、消費者對于各類違法行為有權及時舉報反映,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做出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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